亚博足彩

查询间隔10秒!
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18/1/15 9:23:09  
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房地产经纪人
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管理办法(暂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是指在国家和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建立前取得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和考试制度建立后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向注册管理部门申请,经注册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批准,核发《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三条 未经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者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协同经纪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第四条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且该机构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五)无本办法第六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四)因在房地产经纪活动及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被注销,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六)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并已经注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章 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一)取得《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注册; 
(二)注册被注销后,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注册系统(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网www.hnrea.org.cn登录,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填写、提交注册信息,打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给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注册管理部门; 
(三)市级注册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通过注册系统发送注册信息,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至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四)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系统公告注册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证书制作工作,并将通知市级注册管理部门领取注册证书。 
申请人可通过注册系统查询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进度和状态。 
第九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河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聘机构为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姓名、注册号、注册状态、执业单位、继续教育、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等信息通过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聘机构为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册证书原件; 
(五)申请之日起3年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前后的执业单位不相同的,还需提供与延续注册前的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执业单位的; 
(二)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姓名变更的; 
(四)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身份证号码变更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原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三)与新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新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聘机构为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可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注册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因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申请变更注册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机构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证书原件;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撤销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市级注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撤销注册。 
市级注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或者对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省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 
(一)有第二十五条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房地产经纪活动及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级注册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查实后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注册证书作废。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信用档案,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注册或者被注销注册的,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初始注册。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有效凭证,承接业务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出示。 
注册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故意损毁及涂改。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自动失效: 
(一)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被依法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的; 
(四)已与受聘房地产经纪机构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内遗失注册证书的,在公开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方可申请补办。 
遗失或者损毁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系统申请补办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获准注册后,成为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个人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享有会员权利,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