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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11/23 10:12:37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解读 一、公共租赁住房作用公共租赁住房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二、申请公共租赁

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解读

 

一、公共租赁住房作用

公共租赁住房是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依据《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邓政办〔2017〕121号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家庭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两年进行一次准入资格审核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第三十条,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知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公共租赁住房清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腾退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处罚制度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共租赁住房续租须知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住房保障,解决上述群体的住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如实向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近期,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将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对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清退违规承租房屋,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转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对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开展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配合、支持和监督,彻底解决公共租赁住房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为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功能。

举报电话:0377—83823950      

 

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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