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法定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2.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XXX 联系方式: 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XXX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XXX 联系方式: 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XXX
(三)行政机关
名 称:邓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联 系 人: XXX 联系方式: XXX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城镇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二)证明事项名称:1、家庭人均收入状况证明;2、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分配实细则》
1.《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分配实细则》第六条第 一款第二项规定: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2.《邓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侯分配实细则》第六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经产权登记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证明的内容:
1、家庭人均月收入XXX元;
2、家庭城区无自有住房。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
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今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3000元);2、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经产权登记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XXX 行政机关:邓州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签字/盖章) (盖章)
XXX年X月X日 XXX年X月X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
经登陆XXXXXX系统核实,申请人XXX 承诺的如下证明事项:
1.城区无自有住房;
相关信息如下:XXX及家庭成员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核验人(签字):XXX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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