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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 实 施 方 案 各物业服务企业: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1/11/1 16:16:17  
邓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实 施 方 案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

邓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

实 施 方 案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依法服务、规范服务、优质服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赢得市场的基本条件之一,推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促进社会信誉度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逐步将服务意识差、社会责任感不强、诚信度不高、业主满意度低的物业企业,退出物业市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二、评定范围

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并在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的物业企业,全部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三、评定标准

按照附件1《邓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标准执行。

四、评定方式

采取企业自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核实、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评定一次,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

五、评定结果

评定结果将定期通过邓州市房产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邓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

 

 

 

 

 

 

 

 

 

 

 

 

 

 

 

 

 

 

 

 

附件1:

邓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及评分细则(试行)

 

8  


序号类别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考评得分

备注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行为

负100




1、经公安机关确认,涉黑涉恶的

负100

发生1-5项行为之一的,记入黑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经监察、司法机关确认有行贿行为的

负100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被有关部门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负100

4、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负100

5、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负100

 

 

 

 

 

 


 
 

 

 

 

 

 

 

 

 

 

 

 

 

 

 

 

 

 

 

 

 

 

 

 

 

 

 

(一)行政违法行为

60




1、合同届满或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合同后,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资料的


 

 

 

 

 

1、有1-19项行为之一的:经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行政指导后按照要求纠正的扣0分;未按照要求纠正并被作为案件线索移交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扣10分;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纠正的扣20分;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纠正并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扣30分;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纠正的扣40分;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仍未纠正并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扣50分;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扣60分;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的,属严重不良行为,计入黑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有20-25项行为的,每发生一项扣10分;

3、一年中发生3项以上(含3项)或单项3次以上(含3次),属严重不良行为,计入黑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




5、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6、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7、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




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1、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的




12、损害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




13、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




14、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15、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




16、电梯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的




17、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的




18、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人身、财产损害等行为的




19、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20、未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或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竣工验收即交付物业情形除外)




21、前期物业管理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擅自承接物业项目的




22、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2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4、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25、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影响市场秩序行为

20




1、未按照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定进行自查、报告和处置的


 

 

 

 

 

 

 

1、发生1-12项行为之一的:经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行政指导后按照要求纠正的扣0分;未按照要求纠正的扣10分;未按照要求纠正被移交给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扣20分;

2、一年中累计发生3项以上(含3项)或单项3次以上(含3次)行为的,属严重不良行为,记入黑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3、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建立预案但未落实;或发生事件后,未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的




5、发生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的




6、采取欺骗手段中标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后属实的




7、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属实或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8、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对本企业承接管理项目严重违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负有直接责任的




9、其他物业企业未撤出承接管理项目前强行进驻接管的




10、不按照法律规定,而采取胁迫等手段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




11、参与垄断经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




12、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违约或侵权民事行为,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承担责任的




(三)扰乱行政监管秩序行为

20




1、取得营业执照,不及时向物业信用管理部门上报信用档案资料的,被告知后一个月内仍不上报的


1、发生第1项行为的,被告之后仍不按时上报的,直接扣20分;

2、发生2-10项行为之一的:经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行政指导后按照要求纠正的扣0分;未按照要求纠正的扣10分;未按照要求纠正被移交给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扣20分;

3、一年中累计发生4项以上(含4项)或单项4次以上(含4次)行为的,属严重不良行为,记入黑名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未按规定在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管理平台中录入、更新企业及物业管理项目相关信息的




3、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不向物业所在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未竣工验收即交付物业情形除外)




4、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不将合同报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




5、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活动的




6、不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




7、不配合对业主咨询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的




8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负责人、通讯方式、办公地址、管理项目等事项变更或变动后不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的




9、不接受市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不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或统计报表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奖励





1、企业获得国家、省、市 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及所属部门、单位奖励表彰的

4至10

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国家、省、市级有效期限按3年、2年、1年、1年计算使用)



2、承管项目承管期间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及所属部门、单位奖励表彰的

2至8

 

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国家、省、市 级有效期限按3年、2年、1年、1年计算使用)

 



3、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中央、省委、市委及所属部门、单位奖励表彰的

3至6

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

(以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国家、省、市 级有效期限按3年、2年、1年、1年计算使用)



4、企业为社会为政府分忧解难,承接老旧弃管小区,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

2

每承接一个加2分



5、经市 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1至2

每项市级认定加2分 认定加1分(有效期按一年计算)



(二)体系认证





1、通过体系认证的(    项)

2

每通过一项加2分(有效期按3年计算使用)



(三)社会公益





1、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

2至7

分别加7分、5分、3分、2分、1分(有效期按一年计算)



2、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级、各类主体承办、发起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的

2

每项加2分(以主办方书面证明或经核实后的相关活动资料作为认定依据,有效期按一年计算)



(四)参加行业自律组织





1、参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行业组织

4至7

分别加7分、5分、4分(以行业组织提供的名录为准)



2、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各种活动,尤其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和提高服务水平等活动

2至4

每年参加3次、4-7次、7次以上的分别加2分、3分、4分(以行业组织提供的名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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