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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2/2/10 17:30:14  
邓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邓政[2012]46号             &n

邓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邓政[2012]4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我市住房保障需求调查情况,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邓政[2008]79号)第四章第十五条修订如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每年制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城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款仍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邓政(2008)79号)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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