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邓政[2012]46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依据我市住房保障需求调查情况,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邓政[2008]79号)第四章第十五条修订如下: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每年制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城镇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保障部门或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款仍按照《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邓政(2008)79号)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60份)
建议使用:IE8及以上浏览器 地址:邓州市新华路17号 房产服务热线: 邓州房产信息网 亚博足彩 技术支持:邓州门户网 邮编:474150 豫ICP备 18102000158号 豫公网安备 411381020001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