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房字〔2022〕25号
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邓州市审计局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邓州市金融服务中心 邓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邓州市支行
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邓州监管组
关于印发邓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邓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邓州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邓州市支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别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监管银行应在房屋交易场所设立业务受理点或设置POS机,为交易双方提供现场服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交易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由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实施监管,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第八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只能存入或划转,不得支取现金;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员不得通过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九条 监管银行应对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监管资金的划转等业务加强管理,及时将监管账户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缴存情况提供给监管部门。
如遇司法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
1.买受人无需贷款的,交易双方可至交易场所通过POS机或至监管银行将购房款存入资金专用账户,经监管部门核查后,才能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2.买受人需要贷款的,首付款和贷款,应存入同一家监管银行。 交易双方到贷款银行进行资格预审后,将首付款存入资金专用账户;贷款发放后,监管银行应第一时间直接足额划转至资金专用账户。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房产的交易,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和支取均须使用法定监护人的账户和账号。
4.贷款额度调整的,应及时变更监管资金的首付款额度。
第十一条 买受人以银行贷、公积金贷等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交易资金必须进行监管,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凭备案后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1.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
2.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3.房屋互换、继承、赠与的;
4.房屋以拍卖方式取得的;
5.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6.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间转让的;
7.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流程:
1.《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自行成交的在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窗口签约;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在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TT交易管理系统”经纪机构端口签约。
2.申请: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向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出具缴款通知单。
3.受理: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确认资金到账后,交易双方可申请网签合同备案。
4.办结: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并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买受人以银行贷、公积金贷等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先行办理抵押手续;工作人员应核查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信息的一致性。
交易不成功在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资金监管,并提交买受人个人结算账户信息。
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到交易当事人解除或撤销监管申请并审核后,通知监管银行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资金划转,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办结。
第十四条 存量房交易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变更:
1.对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金额、监管银行、监管账号等进行变更的;
2.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对监管方式进行变更的(由贷款改为一次性付款);
3.其他符合变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1.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2.经生效法律文书终止交易的,可单方提出申请;
3.其他符合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准确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交易信息推送至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第十七条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邓州市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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