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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2/4/11 11:12:30  
邓房字〔2022〕26号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邓州监管组关于印发邓

邓房字〔2022〕26号


邓州市房产管理中心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南阳监管分局邓州监管组

关于印发邓州市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邓州市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办法

 

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银保监河南监管局、省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豫建房〔2021〕18号)和(宛建〔2021〕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监管。

二、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其中“租金贷”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拨到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四、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五、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房管中心报告,并在邓州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

六、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七、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八、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市房管中心房屋租赁办公室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市房管中心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九、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十、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按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

十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承办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十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房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十四、租赁当事人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小于三个月的,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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