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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邓州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2/4/13 9:33:27  
邓政办〔2022〕1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邓州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邓州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

邓政办〔2022〕1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邓州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1日


 

邓州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规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租赁型住房。产权型和对我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特殊人才的住房供应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及人才认定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房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以及配租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会同市委人才办及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的租金价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资金筹措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规划选址、用地供应、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产权手续办理等工作。

市税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督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产业集聚区等单位可根据引入人才需要自行组织人才公寓建设,相关单位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列入重点项目,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 根据人才住房需求和人才引进情况,“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和筹集人才公寓不少于1200套。

第七条 人才公寓选址应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与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人才集中的单位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人才公寓要统一挂牌、统一标识,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条人才公寓单套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同时建设部分130—18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条件。

第三章  房源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九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政府统建、单位自建、保障房划转、按比例配建、存量改建、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设。

第十条 政府统建。人才公寓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政府统建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方式供地,建设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性投资公司(机构)承建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适中、环境良好的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可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第十二条 保障房划转。在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划转为租赁型人才公寓,其装修费用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比例配建。人才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时,配建不低于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产权由开发企业自持,自行装修后纳入项目属地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其租赁收益归开发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 存量改建。可通过购买、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使用安全。盘活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安置住房、闲置国有办公用房等,经低成本改造符合标准的,可纳入租赁型人才公寓房源。

第十五条 市场化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专业规范的人才住房租赁服务。

第四章  准入、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分配对象主要为新引进我市工作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

第十七条 高级人才和青年人才可申请租赁面积为7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可申请租赁面积为130—18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分配应结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就近居住、逐步解决的原则。

第十九条 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新进大学生、引进的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人才。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一)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必须家庭在城区无住房。即未婚申报对象必须父母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已婚申报对象必须配偶及本人在城区无住房。

(二)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到我市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满六个月以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邓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及拟入住公寓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工作常年受理。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租住政府统筹管理的人才公寓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邓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租住申请;

2.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由用人单位持申请人申请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反馈至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4.市委人才办核准。用人单位将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复审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委人才办予以核准。核准后由用人单位通知申请人持已签署核准意见的申请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配租;

5.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委人才办核准意见与申请人签订《邓州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交验房屋,清点房内设施,验抄水电表,并填写《人才公寓房屋交验表》。

申请人入住房屋前需缴纳2000元租赁保证金。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在退出人才公寓时,如无违约责任的,凭收款收据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二)用人单位自建的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制定申请条件并审核。

第二十三条 政府统建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划转的人才公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房管中心)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分配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仅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分配;分配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建设和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房管中心)统一监管,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委托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安保和安全管理工作。    

承租人应与用人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满后如有需要可重新办理申请,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寓,遵守人才公寓和物业小区的管理。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限期腾退住房,对暂时无法腾退的,可实行最长不超过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全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人事关系调离或者不在原地区工作和生活的;

3.已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4.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7.在人才公寓从事违法活动或违法违纪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8.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水、电、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9.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人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

3.结算。对租住人才公寓的物品等进行清点结算。若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修理恢复或赔偿。

承租人应当退出、腾退人才公寓而不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最长为其安排1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时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的,由受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房屋租金的三倍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诸葛英才智慧平台”,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房管中心)等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直接投建和收购的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按照同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租赁费用,用人单位可按承租人缴纳租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补贴承租人。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使用人才公寓诚信记录,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期间存在违规使用行为或恶意失信行为的,及时记录并报相关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管理。用人单位应配合运营单位建立租金支付、人才动态管理及承租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一条 纳入管理使用的人才公寓,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租人所在单位不积极配合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的,下一年度可适当核销该单位申报租住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邓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附  件

邓州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婚姻状况


人才类别




学历


毕业院校




工作单位

及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户口所 在地


申请公寓户型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情况(共   人)



与申请人关系

姓名

出生年月

籍贯

工作单位
























本人及拟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是否在邓州市城区持有住房




申请人承诺

   本人为解决住房问题,申请租赁邓州市人才公寓。愿意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提交材料和填报内容真实,若有虚报、隐瞒、伪造等,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填写

用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委人才办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


 

 

 

 

 

 

 

 

 

 

 

 

 

 

 

 

 

 

 

HNDZD-2022-ZFBO03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1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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